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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吴丰森:
经查实,你未能提供和出示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圆整(700);加处罚款人民币陆佰玖拾玖圆整(699)。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三卫公催〔2018〕3号《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催告书》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三亚市政府二办办公楼一楼三亚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三亚市文明路145号三亚市政府二办办公楼一楼
三亚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联系电话:88363023。
三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